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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工程项目应参加工伤保险
意见指出,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以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施工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各类工地上的流动就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工伤保险费由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
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或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02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快认快赔”
意见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用工的特点,简化相关程序,开辟“绿色通道”。
方便用人单位参保和职工享受待遇。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要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做到“快认快赔”。
要进一步优化参保和待遇享受流程,加快实现网上申报、网上结算,网上动态实名制管理。
03
行业主监管部门建立参保约束机制
根据意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项目或标段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参保缴费方式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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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合同价)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为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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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贵州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六类,即1.6%)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人工成本的核定以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