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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历史业绩补录监管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9〕275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省级平台”)历史业绩补录工作,杜绝虚假业绩信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要求,现就加强历史业绩补录监的相关事宜管通知如下:
一、补录的历史业绩,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范围内依法承揽、真实有效、2018年7月16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且未在省级平台入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或者已在省级平台入库,但参建单位业绩环节信息不完整的工程项目。
2018年7月16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通过省级平台新办理施工许可方式自动采集,不再予以补录。
二、历史业绩由企业在省级平台向核发施工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不得将历史业绩受理、初审、审核岗位设置为同一工作人员的原则,对具有历史业绩受理、初审、审核权限的粤建通个人卡加强管理。各业务岗位人员不得将粤建通个人卡交给其他人使用。
四、历史业绩补录工作人员发生变化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本级粤建通单位法人卡注销已离岗人员的粤建通个人卡权限;发现具有历史业绩补录权限的粤建通个人卡遗失的,须立即联系省建设信息中心停止相关粤建通功能。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防止虚假历史业绩通过历史业绩补录进入省级平台。对于在历史业绩补录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负责受理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肃查处,并在省级平台公布其不良行为;对于利用虚假业绩骗取企业资质的,应录入省级平台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六、对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工作制度的建立、粤建通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我厅将不定期抽查,并对存在制度不全、责任不清、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原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1日
附件:
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历史业绩补录流程
1.企业在省级平台向核发施工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历史业绩补录申请。
2.受理补录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受理部门”)应核实企业所申请的项目情况。核实无误的应通过申请,并录入历史业绩的施工许可基本信息(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申请不通过的应注明原因。
3.企业应在补录申请通过后,自行关联项目和施工许可,认真准确地填写相关数据,提交给受理部门初审。历史业绩提交初审后将无法进行修改。
4.受理部门应出具初审通过或不通过的意见。初审通过的历史业绩,自动进入省级平台“历史业绩公示栏”公示20天。
5.历史业绩在公示期内受到异议的,受理部门应予以核实;经核实历史业绩有误的,应在省级平台退回并注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的历史业绩,受理部门应报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的历史业绩由本级审核。
7.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汇总本地区审核后的历史业绩,以正式公文(有正式文号)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历史业绩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在省级平台入库,并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9.本流程自2019年4月1日起在省级平台执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