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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发文:不再强制监理,部分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管!
日期:2020-09-24 09:00 浏览次数:

9月18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就“优化工程监理”公开征求意见,提出:

  

  •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监理。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业主方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 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实行自我管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中明确必须(含应当)实行监理范围之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实行自我管理。

     

  •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实行自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项目负责人,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 实行建设单位自管模式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可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 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指导监督。

 

  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多个省份已提出不再强制监理,可由建设单位自管!

  

  2018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删除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监理要求!随后监理行业的改革,徐徐拉开大幕,全国各地多省/市发文明确: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自管!

  

  

天津市

  

  天津市住建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将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其中针对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

  

  取消在线备案,合并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

  

  无需进行设计方案审核,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评估评价,无需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监理;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无需建设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

  

  联合验收合格的不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据方案要求,“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

  

  

山西省

  

  2020年4月2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1、除了以下工程,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

  

  2、依法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3、推行多种模式监理。

  

  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监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

  

  

广州

  

  2020年3月,广州市住建局下发通知,明确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要求强制外部监理,试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

  

  1、简易低风险项目不要求强制外部监理: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者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

  

  2、住建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10家监理单位,配置进施工许可证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如需聘请外部监理单位,可在市施工许可证申报系统申报施工许可证时,按照既定规则选择。

  

  3、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的

  

  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

  

  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下,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普通仓库和厂房,且不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

  

  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 试行1年。

  

  

北京

  

  2020年2月20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优化本市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3月1日起执行。

  

  1、建设单位具备管理能力的,可不聘用工程监理:

  

  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内部装修项目(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和特殊建设工程除外);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

  

  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编者注:在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86号)中,仅提出后三类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前面两类项目,为此次新增。

  

  2、对可不聘用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能力时,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无独有偶,2019年1月11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也发布了《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四十四条指出“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引起业内人士广泛讨论!

  

  

成都

  

  2020年9月15日,成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成建委〔2018〕859号)同时废止。

  

  1、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或实行自管:

  

  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以投资项目备案为准)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

  

  2、实行自管模式的,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3、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上海

  

  2018年3月20日起,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厦门

  

  1、“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2、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3、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

  

  通知原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工程监理范围,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我厅草拟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于2020年9月25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stjgc@163.com。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建议。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0年9月18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监理模式。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业主方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有关服务机构开展业主方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指导监督或由建筑师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驻场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二、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实行自我管理。对《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中明确必须(含应当)实行监理范围之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自我管理,但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轨道交通保护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项目除外。

  

  三、建设单位对自管项目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实行自我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项目负责人,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职责,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委托项目管理单位或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实施管理咨询服务的,由受委托的管理咨询服务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鼓励建设单位购买工程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有关服务机构的方式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

  

  四、加强对建设单位自管项目的监管服务。依法实行建设单位自管模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可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类项目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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