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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内房地产业的发展,大量的企业和人力涌入了建筑行业,也由于建筑行业的门槛比较低,稍微有点人脉和人头的都去承接项目,导致建筑行业内始终乱象丛生,出现了大量的所谓包工头,而这些包工头大部分都是没有资质的,挂靠、借用资质、一包二包三包、三角债等现象在建筑行业也是非常普遍的。
民法里面有个重要原则,就是私法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都是有效的,而且如果法律有规定,双方有约定,而且始终是约定优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发包人可以将自己的工程整体承包给一个有资质的总承包人,也可以将工程里面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活分别承包给一个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但是不能将本来应该由一个单位完成的活,肢解了包给几个公司。接到活得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手里的部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一必须得到发包人同意;
第二,不能将全部活全部分包出去,主体的工程必须由自己完成;
第三,分包的这些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而且他们的活是与总承包人具有连带责任的;
第四,分包人禁止再次转包,禁止三包、四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这里看,企业与无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另外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不仅是无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无效,借用资质,跨资质,应招标而未招标的企业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但实践中这种无施工资质进行施工的企业或包工头是大量存在的,是完全禁绝不了的,就跟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不让买卖,但是还是存在大量买卖的情况,何况这些无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后面还跟着庞大的农民工队伍,总不能活干完了,你一句双方合同是无效的就可以不给钱吧?
根据该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只要已经验收合同的,是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的,那不合格的呢?
根据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修复后合格的,法院也是支持要回工程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