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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要求,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本省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含雄安新区、自贸区有关片区)核发、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期届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无需办理证书延续换证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省级资质许可机关核发的电子证书,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热门服务—住建行业电子证书批准件下载和使用件制证”栏目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完成换证。市级(含雄安新区、自贸区有关片区)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换发证书。
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要求,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相关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省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届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已受理未审批的作退回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