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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承接业务,我们分为三种业务类型来看当中财税问题的处理:
业务类型
1
建筑劳务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纯劳务作业的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公司(实质上是具有不同专业作业资质的劳务总承包企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方签订含有部分辅料和纯劳务部分的劳务分包合同。
01 财务处理
02税务处理
业务类型
2
如果劳务公司转型为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专业作业劳务公司与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签订 “内部劳务承包协议”。
01增值税的处理:发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当班组长或包工头是专业作业劳务公司的雇工或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时,为了激励班组长或包工头的工作积极性,专业作业劳务公司一般会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协议中一般约定以下重要条款:
如果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只要承包人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则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统一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管辖下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以工资表的形式在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人)做成本核算依据。
02包工头班组长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班组长(包工头)管辖下的农民工从发包方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而班组长(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如果建筑企业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班组长(包工头)以建筑企业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建筑企业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班组长(包工头)向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长(包工头)所有,则班组长(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经营所得”,必须按照“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①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基于税法规定,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可以选择按季度预交个税,其季度和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5000×12-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年度汇算清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5000×12-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间和纳税申报地点
班组长或包工头(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项目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项目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③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资料提交要求
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向项目施工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次年的3月31日,向项目施工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03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04财务处理:三种不同的合同分别核算
业务类型
3
如果劳务公司转型为具有不同专业作业资质的劳务总承包企业,则劳务公司与不同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签订专业作业分包合同。